軋鋼機生產(chǎn)過程中,應(yīng)對連鑄方坯進行檢查驗收,連鑄方坯的檢查驗收應(yīng)符合YB/T2011的規(guī)定,其主要技術(shù)條件有:
1.連鑄坯端部的切斜不得大于二十毫米。
2. 連鑄坯長度最長為十二米,最短為六米,長度公差為+七十毫米。
3.連鑄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、重皮、結(jié)疤、夾雜、深度或高度大于3毫米的劃痕、壓痕、擦傷、氣孔、皺紋、冷濺、耳子、凸塊、凹坑和深度大于2mm發(fā)紋。連鑄坯橫截面不得有縮孔、皮下氣泡。
4. 連鑄坯鼓肚高度不得超過連鑄坯邊長的允許正偏差。
5. 連鑄坯不得有明顯的扭轉(zhuǎn)。
6. 連鑄坯端部因剪切變形造成的寬長不得大于邊長的百分之十。
7. 連鑄方坯邊長一百五十毫米,邊長允許公差±五點零毫米,對角線允許公差≯七點零毫米。
8. 連鑄坯的彎曲度每米不得大于二十毫米,總彎曲度不得大于總長的百分之二。
9. 連鑄坯表面缺陷必須清除。清除應(yīng)沿縱向清除,清除寬度不得小于深度的6倍,長度不得小于深度的8倍,表面清除的深度不得大于連鑄坯厚度的百分之十,兩相對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百分之十五,清除深度自實際尺寸算起。
10. 鋼坯的化學(xué)成分應(yīng)符合GB1499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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